吊車輾斃18歲女!家屬求償遭駁回 母控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⒋原告可請求慰撫金200萬元:
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;以及被告之行為之動機;被告之加害情形與造成之影響、原告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狀,原告在庭陳稱
「我沒有辦法接受,我女兒養這個大是白養了嗎?你怎麼可以這麼說,你有沒有小孩,怎麼可以這樣講。人命不值錢。」、
「小孩被這樣殘忍傷害,我不是故意這樣說,我只是認為加害者怎麼可以將我女兒壓死,不裝設倒車,每出去一趟就可能殺人,我女兒死的很慘,我家庭破碎,我未來的希望也沒有了。」、
「原告對於扶養費表示,原告就是被害人因為痛失愛女生活嚴重改變,因為女兒死掉無法出國,之前出國狗是女兒照顧,女兒死亡狗都無法照顧,扶養費部分,即使不認同原告所述,也請扶養費酌給,原告舉證上確實有難度,原告本來不知道母親說被害人被吊車輾斃爆體而亡,看了刑事卷宗才懂得。壹佰多件死亡案件,扶養費也不是沒有空間很多地院判決扶養費理由沒有太多琢磨」、
「非常對不起,我真的不是有意的,我女兒去世造成我未來都沒有了,我兒子是特教小孩,女兒說以後不結婚來一起照顧兒子,如果遇到好的一起帶回來照顧兒子,家中有養小動物,因為女兒過世都沒有了,我無法接受未來該怎麼辦?女兒說要考醫生;職能治療師,說很幸運有我這個媽媽,雖然是單親說未來要跟我一起照顧哥哥,現在都沒有了,我無法接受,要我未來該怎麼辦?我想法官也是努力想要讓我得到好的理賠,但是這樣結果我無法接受,撞死我女兒造成我一家都被撞死了,我和兒子未來都沒有了,本來女兒跟兒子可以溝通,現在卻沒有了。事後我無法睡覺,我三天兩頭就哭醒,被告雖然負債,如果將車輛開出去就要督導好,被告沒有任何設備卻將車輛開出去,因為要省錢,就平白將小孩撞死,之前就已經撞死一個人還不知道要小心。我兒子每天都只能陪在我母親身邊,小孩過動,無法坐很久,無法控制情緒,家人都要照顧他,無法刺激他,他唯一興趣就是打電動跟在我母親身邊,也不跟人交際,也無法交際,不然我就要顧著他,那我未來有希望嗎?我兒子怎麼可能結婚?可能生問題寶寶,被告等於讓我絕子絕孫,為何要開這個車,這個店,現在我只能守著我的動物和兒子等明天太陽。」
等情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493萬2156元尚屬過高,應以200萬元為適當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
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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